专家意见:就同一标的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,实际上是一种重复保险行为。我国法津对此虽然没有禁止,但《保险法》明确规定: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,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。可见,重复保险和一次保险的法律后果一致,重复保险不能获得超额赔偿。而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,索赔时需要各种原始证明材料,原始材料只有一份,不能用复印件,怎么向各家保险公司索赔呢?所以,投保人重复保险是可以的,但要以此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行不通。
(《解放日报》2000.5.19缪军 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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